1.為何【質因數分解】變數=合併【質因數分解】和【除數】和【,】 為何不直接寫【質因數分解】變數=合併【除數】和【,】 為何要多一個合併【質因數分解】???? 【質因數分解】是空格 【除數】是可以整除【被除數】 【,】是分隔用 【除數】從2開始,若由1開始算,1會列入質因數。 如果 N整數/除數的餘數=0,這個商就是新的N整數 1.N整數/除數【2.3.4.5...除數】=商 2.商=新的N整數/除數【2.3.4.5...除數】=商 ...... 直到【商=新的N整數=1】